11种证券犯罪等立案追诉标准迎修改:针对欺诈发行证券等
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迎来全面修改和补充。种证罪等追诉诈
4月29日,券犯券证监会官网公告显示,立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标准公安部发布了全面修订后的迎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改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包括11种证券犯罪在内的对欺78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了全面修改和补充。
具体而言,行证首先,种证罪等追诉诈《立案追诉标准(二)》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券犯券新证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立案完善了欺诈发行证券案,标准违规披露、迎修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改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等的对欺立案追诉情形,特别是结合财务造假类案件特点,增加了虚增、虚减资产、利润的规定,织密追责法网。
其次,《立案追诉标准(二)》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在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等的立案追诉标准中,增加造成投资者损失、诱导投资者交易等违法情节。
此外,《立案追诉标准(二)》结合资本市场发展实际,适当提高个别立案数额指标并坚决严格执行,更好体现“从严”的精神和要求。
证监会表示,完善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修改有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是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所明确的一项重要任务。
“此次《立案追诉标准(二)》全面修改,充分反映了近年来资本市场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有力夯实了证券犯罪惩治的法制基础,对于依法严厉查处证券违法犯罪案件、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证监会强调。
证监会指出,下一步,将按照《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精神,秉持“零容忍”态度,有序做好《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落实和衔接配套,进一步完善处罚裁量、刑事移送等制度机制安排,坚持全覆盖执法、全链条追责,协同各级司法机关共同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努力建设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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