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继续实行个人首次购房补贴:给予购房款0.6%消费补助
1月29日,温州据官方微信公众号“温州住建”,继续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实行首次合理住房需求,继续实行个人首次购买市区(含鹿城区、个人购房给予购房龙湾区、补贴瓯海区、款消洞头区、费补海经区、温州经开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继续存量住房(以网上签订浙江省商品房、实行首次存量房买卖合同时间为准),个人购房给予购房在取得房屋不动产证后,补贴给予购房款0.6%的款消消费补助,实施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费补
按照规定,温州补贴要求为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6月30日期间在温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海经区、经开区行政区)首次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普通存量住房,该住房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普通存量住房且在住建网签合同时属于购买人在温州市区唯一住房。
同时,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普通存量住房认定标准为建筑面积144㎡及以下住房,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中不包括人才房、安置性商品房等政策性购房。
对于温州市区唯一住房的定义,以该住房住建网签合同的时间上推核查该合同的所载签约人均无不动产登记记录(历史不动产权登记不计)、无其它已网签但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商品住房、存量住房)。
符合享受购房补贴条件的个人需在取得房屋不动产证后3个月内向房屋所在地区住建部门提出申请,逾期视同放弃补助资格。
此次政策是去年购房补贴政策的延续。温州市曾发布政策,明确2022年6月12日到12月31日在温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海经区、经开区)首次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普通存量住房,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在取得房屋不动产证后,财政将给予购房款0.6%的补贴。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2年12月,温州二手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下跌0.1%,同比下跌4.8%;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下跌0.2%,同比下跌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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